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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里的教法和学法,十大教法八大学法,晚报融媒·帮您办 - 开学了,给同学们一份法律指南

学习的有效方法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学习的有效方法归档 最新发布 网站地图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向雅祺)目前,乌鲁木齐全市中小学生都已回归校园,开启新的求学之旅。本期,我们请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律师王安娜,给学生们送上一份法律知识。

  问:在上学期间,中小学生能骑单车上下学吗?

  王安娜: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也就是说12岁以下的小朋友是不可以骑单车上下学的。

  建议作为家长一定要负起自己的监护责任,只有让孩子们主观上意识到了骑单车的危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问:同学给我起绰号,是校园欺凌吗?

  王安娜:《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附则中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凌、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多发生于中小学生之间。给同学起外号,在同学之间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内心强大的孩子,会不以为然或者一笑而过;有的孩子则会告诉老师;但也有孩子明明心中不快,却选择了默默忍受,不愿意求助于老师或者家长。所以,就起绰号而言,起绰号是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校园欺凌要视情节轻重。

  问:在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王安娜: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由此可见,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原则上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则免除责任的承担。

  问:在学校参加篮球比赛受伤,校方要担责吗?

  王安娜: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5款的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那么,也就是说学校没有责任的基础在于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这些相应职责是什么呢?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要教育孩子在进行课外活动时注意自我保护。学校在孩子在校期间应当加强巡护,保障场地设备的安全,事发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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