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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学法有哪几种,十大教法八大学法,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方面,我国古代的一些方法甚至值得现代社会学习

学习的有效方法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学习的有效方法归档 最新发布 网站地图

自邯郸三名未成年人残忍杀害同班同学事件爆发后,社会上一片哗然,尤其是对于三名未成年人如何定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按照我国刑法,未满14周岁的儿童是免于刑法的,但是鉴于此次犯罪动机明显,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大部分社会人士呼吁严惩凶手。那么我国古代未成年犯罪是否存在死刑一说呢?我们接下来就具体聊一聊


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是不满六尺(约1米高)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以身高丈量判罚虽说具有一定的成长规律,但是如果放在我们当今社会恐怕不少儿童会执行刑事责任吧,毕竟当代社会孩子在营养健康与骨骼成长方面与古代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甚至不少孩子八九岁,十来岁就已经窜到了一米以上了。

而到了汉朝,则规定八岁以下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不处罚。对于未满十岁的人犯诛死罪,可以上报朝廷官员申请减轻处罚。经学大师郑玄在引汉律对周礼注释时,将未满八岁者视为“幼弱”,“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而到了唐代,唐律对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更为细致详尽的系统规定,按照年龄结构,具体分为三个年龄段,分别是十至十五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处罚。七岁至十岁之间的儿童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等罪行负刑事责任,且可通过赎金替代。而十五岁以下,十一岁以上未成年如果犯了故意杀人罪,也要依律执行死刑。

到了宋朝基本沿袭唐朝制度,并进一步对恤刑进行完善。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严刑拷打。


明朝时期则是对于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法律宽宥特权,其杀人案可上请由皇帝裁决,刑罚从轻处置。但对于刘縻子殴打李子相致死一案,乾隆却驳回了地方督抚的上请,按照正常律法判处刘縻子绞监候。

其实在古代由于受儒家“仁爱”和“礼治”思想的影响,我国古代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都采取了恤幼宽悯的政策。鲜有的未成年人被执行死刑就是在《旧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开元二十三年,十三岁的张瑝和十一岁的张琇兄弟二人手刃杀父仇人,他们被捕后,坊间都很同情,认为他们“幼稚孝烈”,应当予以宽宥,但裴耀卿、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唐玄宗也这样认为,便对张九龄等人说:“复雠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杀之成复雠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因而虽然知道士庶颇有喧词,还是下令处死了兄弟二人。


另外在明朝时期也有一案例,在一县,两童相斗,一人致死,县令命人押至牢房,亲自给杀人犯送牢饭,故意将筷子一正一反插好,杀人犯接过饭后,很自然地把反插的筷子拿正,开始大快朵颐,于是县令斥声道“已明事理,当斩立决”,理由是此犯已经懂事,与成人无异。


另外就是上文提到的乾隆年间9岁的刘麽子向一位同村9岁小伙伴李子相讨要胡豆,对方不给,刘麽子一怒之下,殴打子相致死,本来清朝律法规定10岁以下杀人案是可以奏请皇帝裁决的,但乾隆看了奏折大怒,他说: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

但其实我觉得我们在过度关注对于穷凶极恶者应执行刑法法规的同时,更应该把注意力放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面,为什么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儿童霸凌、犯罪现象层出不穷,青少年的教育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妥善处理,针对生活压力增大,社会节奏加快,消费水平提高导致的把孩子丢给父母的留守儿童甚至留守老人的物质精神方面的缺失应该如何解决,这关系到了国人的整体幸福指数,同时也是我国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


在讨论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之前,我们不妨看看古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都有哪些措施。

1.看守法:古代中国儿童犯罪罕见,但如果犯了罪,家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会被禁止照顾这个孩子。而孩子会被交给另一个家庭或监所看管,直到成年或接受惩罚为止。

2.钻孔刑:古代中国儿童犯罪的惩罚方式之一是钻孔刑。这种惩罚是将孩子的手指!插进竹筒中,让孩子动不了手指,用此来惩罚孩子。

3.屈欢奴役:这种惩罚是指让孩子戴上铁颈圈,穿上木制木履,做苦力工作,背负重物等。该惩罚不仅是惩罚孩子,还是一种社会警告。

4.拉擦子:这种惩罚是在古代欧洲广泛使用的一种刑罚,主要针对孩子。罪犯被迫躺在地上,双手和脚绑在一起,然后被拉上绳子,直到他们的身体变形为止。


古代对于未成年人的刑法虽然是有违人权和民主,但是其实的一些内核如果稍加发展,其实是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的,比如关于儿童犯罪,家长承担责任,随着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与生活压力的加大,很多的父母单纯的认为为子女好就是给他们最好的物质生活与教育水平,殊不知青少年的精神生活,心理健康才是重中之重,父母才是孩子健康生活最重要的老师,那些只管生不管给予孩子爱与陪伴的父母是不是应该给予法律警示,即使上升不到法律层面是不是也应该实行道德规范与约束。


还有就是其实未成年人在未进入社会之前,他们对于接受价值观,世界观层面的东西是很模糊的,对于是非曲折的理解并没有一个完整系统彻底的认知,如果单纯的用书面化生硬的道理去教育他们,倒不如采取一些强硬手段,当然我们不鼓励体罚孩子,体罚孩子也是有违人权的,但是是不是能够通过让他们在全体师生面前认错或者是轻微处罚唤起他们的自尊,让他们知道干这种事是不对的,即便是为了脸面他们也会改正不犯。


还有就是2013年我国施行50多年的劳教制度取消,这是对于人权与法治的捍卫的正确做法,但是劳教制度取消后,是不是该有新的接触这部分责任的部门出现。三字经里说了“人之初,性本善”,但是在荀子和韩非子的观点里就是“人之初,性本恶”,无论是哪种观点吧,总之不同的生活环境,不同的性格特点必定会造成不同的人生轨迹,即便我们承认大部分的孩子还是淳朴善良的,但是我国14亿人口,人口基数大,必定未成年犯罪的概率也大,我们不能因为不是普遍现象而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纵管大部分人的上学生涯,大家仔细回忆一下,是不是班里都会有那么一俩个坏小子,地痞无赖?往往正是因为这些人,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对于这些人的收容管教是不是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的“屈欢奴役”,当然了要取其内核,并非是要照搬它侵犯人权。


言而总之,总而言之,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是祖国建设的后备中坚力量,他们的健康发展关乎着中国未来的命运,我希望我们千万不要在关注结果的同时忽略过程,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道路上,我们仍然任重道远,大家觉得对于这些心灵扭曲的留守儿童应该如何处置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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